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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项基金的规定
 

  第一条: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保护大熊猫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公益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在本基金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规定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应与发起人签署《专项基金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捐赠金额、年限。

 

  (二)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专项基金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四)其他需约定事项。

 

  第四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条: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最低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创始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任意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基金最低存量不足人民币50万元的,本基金会将提议基金停止活动,并建议基金终止。

 

  第七条: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由本基金会委派专人担任管委会主任,捐赠方派代表担任管委会执行主任。管委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发起人及捐赠人代表共同组成。

 

  第九条: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规定和专项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由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施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的详细使用制度由该管委会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报本基金会,由专家委员审核通过,再报理事会通过后方能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由管委会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栏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管委会会议表决,本基金会理事会决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负责解释。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2011年10月12日